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歌舞娱乐场所不能表演钢管舞
来源:北京网    更新时间:2008/12/19 14:53:29  阅读[2447]

  歌舞娱乐场所单独设立,营业面积不小于1千平方米,场所内包厢透明门窗面积不得少于0.25平方米。有涉黄涉毒犯罪记录者,不得开办或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……

  昨日,记者从东莞市法制局获悉,《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实施细则(征求意见稿)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)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市民可在12月31日前,将书面意见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,给东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法规科。

  包厢门不得设内锁装置

  在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条件方面,除了基本的单位名称、经营范围及消防卫生外,《实施细则》中还规定,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弹簧舞池和表演钢管。

  而最细致的规定是对歌舞娱乐场所包厢(间)的装修规定。该《实施细则》规定:包厢(间)内不得设置隔断,包厢(间)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,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.2米高,面积不得少于0.25平方米,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;包厢(间)门,不得有内锁装置;包厢(间)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,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;包厢(间)内不得设置房中房。

  曾涉黄涉毒者不得开办

  《实施细则》明确规定,有以下四种情形的人员,不得开办或在歌舞娱乐场所从业:曾犯有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罪,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罪,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罪,强奸罪,强制猥亵、侮辱妇女罪,赌博罪,洗钱罪,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;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;因吸食、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;因卖淫、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。

  学校附近不得设歌舞厅

  《实施细则》规定,歌舞娱乐场所单独设立的,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0平方米。同时,5种地点不得设立歌舞娱乐场所:居民楼、博物馆、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立;居民住宅区和学校、医院、机关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;车站、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不得设立;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(不含地下一层)不得设立;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设立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在本细则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歌舞娱乐场所,可以不受本细则约束,但改建、扩建或变更经营地址的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。

 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,向公众开放,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。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、卡拉OK厅(含量贩式KTV)、夜总会以及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。

(责任编辑:城市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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